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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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5-09-30

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研究

关于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问题,我们结合《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来逐个详细分析:

一、立案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以上几个罪名只需要有行为,而不论数量即应该被追诉。这和我国一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根据1988年7月13日《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但是根据199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如何定罪的批复》以及199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不能按照毒品犯罪立案。

2、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不同种类毒品来分别确定追诉标准。我们以表格形式来说明:

毒品名称

追诉数量标准

1

鸦片

200克以上

2

海洛因

10克以上

3

可卡因

10克以上

4

甲基苯丙胺(冰毒)

10克以上

5

吗啡

20克以上

6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20克以上

7

杜冷丁

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8

盐酸二氢埃托啡

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9

氯胺酮

200克以上

10

美沙酮

200克以上

11

三唑仑、安眠酮

10,000克以上

12

咖啡因

50,000克以上

13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100,000克以上

14

大麻油

1,000克以上

15

大麻脂

2,000克以上

16

大麻叶及大麻烟

30,000克以上

17

罂粟壳

50,000克以上

18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备注:1、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具体折算标准请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上列“以上”均包含本数。

3、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该追诉

第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第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第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第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罪名不以金额或者数量为定罪标准,仅仅需要有该行为即可。

5、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以表格形式来罗列

毒品名称

追诉数量标准

1

1-苯基-2-丙酮

5,000克以上

2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

5,000克以上

3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

100,000千克以上;

4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

10,000克以上

5

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20,000千克以上;

6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

150,000千克以上;

7

醋酸酐、三氯甲烷

200,000千克以上

8

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400,000千克以上

9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备注:1、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具体折算标准请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2、“以上”包含本数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本罪名的立案标准和第5条走私制毒物品罪一致。

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之一情况,即可认定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植物名称

追诉数量标准

追诉的种植面积标准

1

罂粟

500株以上

200㎡以上,尚未出苗

2

大麻

5000株以上

2000㎡以上尚未出苗

3

种植罂粟、大麻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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