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从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看,可将其归纳为八大特点:
1、涉及罪名多,以贪污、受贿(特别是索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居多;发案范围广,呈蔓延趋势;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一再攀升,一些**卷入其中。渎职罪主要发生在基层,立案查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职位低。从发案范围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如徇私枉法犯罪发生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放纵走私罪发生在海关部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渎职犯罪发生在税务部门,商检徇私舞弊犯罪发生在商检部门等。可以说,每一种职权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从发案数来看,一直呈上升的态势。职务犯罪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涉及社会管理的许多方面,发案单位涉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司法机关、税务、土地、建设等部门表现尤为突出。
2、渎职犯罪经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公务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管理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同时又存在贪污贿赂的情形。县处级以上官员渎职犯罪呈上升趋势。渎职者不认真履职,不正确运用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这是一种“不装腰包的**”。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关联,例如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提供便利和保护。(如文强案)
3、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存在“59岁”、“26岁”、“39岁”现象。
4、从犯罪形态看,行为人相互勾结,“窝案”、“串案”多。往往出现“一查一窝,一挖一串”现象。
5、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级现象。
6、追诉力度,特别是追诉面不够,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体现出我国立法、司法的震慑作用极其有限。
7、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捞了就跑,跑了就了”。
8、反侦察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