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与器官移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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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6-02-21

  摘要:近来,对于我国利用死刑犯进行器官移植的问题,随着近期大型贩卖肾器官的团伙被侦破,这一问题又重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死刑犯器官移植涉及人权、司法制度和监管等问题,对死刑犯器官移植应该像正常人一样采取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对此,我国还需要在立法、监管、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下面,本网编辑为您介绍相关详细内容。

  一、死刑犯器官移植的问题

  1、死刑犯的器官捐献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

  死刑犯实行枪决时还在使用文明的方法,而且在世界范围来看,为了保障人权,废除死刑已经是大流,更不用说擅自摘取死刑犯的器官,那将大众认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2、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

  死囚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他们的民事权利并没有完全剥夺,尤其在处置他们被处决后自己身体的利用上。即使在器官捐献的问题上,他们仍然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但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这种权利难以真正行使。

  3、因捐献者书面同意和死刑复核等措施,使得尸体器官移植数量减少了1/3至1/2。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从死刑犯那里取得器官也并不是一个解决器官短缺的选择。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对死刑的慎用,死刑犯的数量会不断减少。而据卫生部领导所言,按照司法部门的远景设计,死刑将来有可能会最终废除。但是,我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需要做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但是合格的供体仅仅只能满足1%,甚至还不到;中国有近100万依靠透析维持生存的肾病患者,而在2011年,国内全年合法进行的肾移植还不到4000例。依靠死刑犯进行器官移植,是远远不够的。

  4、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监管力度远远不够。

  因为活体器官移植,是以伤害另一个人的重大健康为代价,所以全世界都严禁活体器官买卖,也即严禁活体器官商品化。所以,要摘取活体器官,须事先获得所在医院人体器官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而该委员会的审查事项,即以是否存在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为主。这样的审查,对于近期曝光的军区医院进行的非法器官移植而言,可谓形同虚设。

  二、死刑犯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只有3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三、如何完善器官移植问题

   1、加强立法体系

  按照立法程序着手起草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和法规,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一步规范我们国家器官移植的工作。未来我国器官移植法律体系中亦应相应的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具体而言,主要有:《器官移植法》、《脑死亡法》、《尸体捐献法》、《器官移植技术安全操作法》、《医用器官卫生标准》以及其他立法的某些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关于生命健康权以及身体权的规定等等。上述立法共同构成未来我国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并分别在其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2、完善器官移植医疗制度

  国家卫计委公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自9月1日起,全国165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公立医院,将开展公民自愿的身后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对于获取的每一例捐献器官,医院必须让其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依据等待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等待时间、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排序,由计算机将其分配给最合理、最适宜的移植者。

   3、加强器官移植的医疗知识普及,鼓励器官移植。

  (1)只要死刑犯自愿无偿捐献器官,都须尊重其最后的合理支配权。

  (2)为了鼓励器官捐献,在立法上可以借鉴《献血法》的一些成功经验。比如在同种条件下器官捐献者及其近亲属可以优先接受捐献器官的移植手术,可以给予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一定的精神奖励,获得一定税额的减免等,但要注意不能与金钱利益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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