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留论的基本论点
  • 互联网
  • 刘倬
  • 2016-02-21

  摘要:对于死刑法废留,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的议论,下到普通市民,上到立法学者。那么,到底怎么样的社会适用废除死刑?什么样的社会适合保留死刑呢?下文是死刑保留论的基本论点,本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死刑不违背社会契约。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杀人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卢梭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

  2、死刑是实现对杀人者报复的必要手段。“杀人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而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

  3、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少保留论者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理由。其中有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他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

   4、死刑是彻底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必要之刑。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