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人的关于强奸案件是如何进行审判的呢?主要需要关注的内容是哪些问题呢?需要把握的关键如何呢?下面,本网编辑通过一则未成年人强奸案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影响恶劣、中学生参与的强奸、抢劫案,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作案时年仅16岁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处同为16岁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对2人各处罚金2000元;以强j罪判处现年19岁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马某(19岁)、李某(16岁)有期徒刑各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21日晚,在曲靖两所不同中学读书的宁某(1985年7月生,住会泽县钟屏镇)、张某(1987年8月生,住曲靖市麒麟区)着制式服装,冒充警察,由另一被告人李某(1987年12月生,住曲靖市麒麟区)装扮成犯罪嫌疑人,以调查案件为名,将麒麟区某发廊女服务员胡某、李某带走,途中又邀约在另一所中学读书的被告人方某(1987年8月生,住曲靖市麒麟区)一起将被害人带至麒麟区职业中学旁某招待所房内,宁某、张某、方某以威胁手段对被害人胡某、李某实施轮j。3月7日晚,被告人宁某、张某又一次着制式服装,冒充警察,由另一被告人马某(1985年9月生,在曲靖某商贸城工作)装扮成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涉嫌犯罪为名,将麒麟区某发廊女服务员杨某、郭某带走,后被告人宁某、张某将被害人带至曲靖市区某旅社房内,以暴力方式对二被害人进行强j。法院同时查明:今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方某及另外两名同案犯将被害人杨某骗至曲靖市某学校内,以持刀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价值833元的一部手机。
法官说法: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在这几个中学生看来,找“小姐”已经成为一项正当的“娱乐活动”,而他们之所以冒充警察,只是不想出钱。另外,在他们的意识中,发廊“小姐”是“不干净”的,对其做什么都无所谓。而从法律的角度看,发廊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同样应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本案中,被告人以恶劣的欺骗手段和暴力行为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被害人于犯罪始终都处于被侵害的状态,没有过错,因此,审理过程中其辩护人以被害人系“发廊小姐”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没有被法院采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抢劫、强j等恶性案件增多,犯罪手段和方法更加成人化和群体性犯罪增多的趋势。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除了青少年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内在原因外,还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另外,因到网吧玩游戏引起的犯罪也日益增多。预防和制止青少年犯罪,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切断社会不良污染源,强化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功能,未成年人犯罪才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另外,曲靖中院已按照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教结合,寓教于审”的一贯做法,为三名中学生安排了庭审帮教,由被告人父母、公诉人和法官站在不同角度指出其错误,教育感化其重新做人。对于被判缓刑的两名被告人,法院少年庭已为其建立档案,准备定期开展回访帮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