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贿罪在职务犯罪中是比较常见的,通过分析某县总工会原纪检组长戴某、某某县环保局原总工程师朱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可以更深刻了解到受贿罪的内涵和认定要件。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案例
某县总工会原纪检组长戴某、某某县环保局原总工程师朱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某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戴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戴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同年9月,该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朱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
法院判决认定:戴某担任某县环保局副局长期间,于2010年6、7月间在对某公司违法排污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期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冯某现金3万元后,不正确履行职责,结伙时任县环保局局长沈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明知该公司排污严重超标的情况下,商定在集体讨论时以行政处罚6万元和追缴一天的超标准排污费12余万元予以处理。集体讨论时,朱某明知沈某和戴某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仍支持该二人的错误意见,使该错误意见得以通过并执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分析
在本案中戴某是某县总工会原纪检组长、朱某是某某县环保局原总工程师符合刑法93条受贿罪的主体要求,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为之不仅为他人谋利益且有受贿意图。侵犯了双重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客观方面戴某和朱某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使得,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论处。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