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问题上,国外的暂缓起诉制度引起了我国的关注,我国在一些基层法院也试行了这一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目前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无碍于这一制度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引起的学者们的关注。以下就本网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长和犯罪低龄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未成年人犯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过重,会危害他们的成长;过轻,又会骄纵犯罪,以何种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罚,世界各界都在探索中,近年来暂缓起诉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该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但是,它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上确有一定的成效,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试行。
一、暂缓起诉制度是什么?
暂缓起诉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暂时搁置起诉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确定观察考验期限,并作出警告、训诫、罚款、提供社区服务等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附加的条件,则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不作为犯罪追究。否则,检察机关仍会发动起诉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暂缓起诉制度应该如何适用?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需要考量构建暂缓起诉制度的目的。暂缓起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教育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在确定适用对象时,不宜规定过窄,否则会背离建立本制度的初衷。但是,对于适用对象也不能规定过于宽泛,否则,在司法实践中会有失控的危险,导致检察权的滥用。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对象主要是轻罪案件。把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界定在“法定刑”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范围,可以在检察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取得平衡。而且,由于规定的是法定刑,也易于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其次,关于暂缓起诉的适用前提。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暂缓起诉的适用前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检察机关能动行使检察权的范畴。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暂缓起诉不仅适用于过失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故意犯罪。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故意犯罪是由于情绪冲动而酿成恶果,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如果把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排除在暂缓起诉之外,不利于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至于具体的条件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其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情节比较轻微,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而且,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
其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不仅尽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而且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其三,既然是暂缓起诉,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应该具有良好的改过自新的客观条件。例如,良好的社区环境;近亲属的帮助等。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这些适用前提,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认真考察犯罪嫌疑人,综合各种情形,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暂缓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