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如果律师一味坚持追求“无罪判决”,不仅错失获判缓刑的机会,而且给法官留下罪犯不知悔改的印象,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的假象。因此,把握缓刑机会,适当时候认罪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表现。本网小编为您归纳如下:
《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3)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判缓刑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括:(1)犯罪性质,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1)认罪态度良好。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2)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3)有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悔罪表现又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从言行两个方面都表现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商业秘密维权律师认为,应当从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出发,从以下两大方面达到获判缓刑的效果。
一、选择最合适的方式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
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之一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超过250万”。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入罪标准“重大损失”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其一,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重大损失。这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模式。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有学者又将其细分为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重大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既包括侵权人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也包括侵权人将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所获得的收入。(2)以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计算“重大损失”。(3)以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减去权利人的成本计算“重大损失”。(4)以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被侵权前的平均利润率计算“重大损失”。
其二,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计算“重大损失”。其中既包括以商业秘密的一部分研发成本和权利人期待收益计算“重大损失”的方法,也包括直接以商业秘密的全部研发成本计算“重大损失”的方法以及以技术转让费及培训费等费用作为研发成本计算“重大损失”的方法。
其三,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计算“重大损失”。除了上述主要的计算方法以外,以商业秘密本身的市场价或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计算“重大损失”或者以侵权人生产出来的侵权产品的总价值作为“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也偶有适用。
综上,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应当为当事人计算出损失最小的侵权定罪数额,作出审计报告,呈现法庭。
二、认罪获得原告人谅解
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即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被告人主动认罪并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和积极缴纳罚金,同时获得原告人的谅解,是法官判令缓刑的主要推动力。请看一下一则真实判例:
被告单位柳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五个月、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七万元、五万元、两万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柳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及三被告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在二审期间,三被告认罪态度良好,并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和积极缴纳罚金,同时,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因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因此,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在适当时候指导当事人真实表达认罪态度,撰写谅解协议获得原告人谅解是获得缓刑判决的秘诀之一,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高超代理技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