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如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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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6-09-30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认真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执法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提高,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8年以来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曹建明指出,2012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比2008年分别上升4.6和0.23个百分点,撤案率和不起诉率分别下降1.8和4.6个百分点。

  (一)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是围绕反贪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管辖、受理、立案、案件交办等程序和标准。

  二是先后组织开展规范文明执法、办案安全防范、同步录音录像等专项检查,集中解决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受利益驱动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规范执法长效机制。

  三是依法规范侦查取证活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切实加强人权保障。

  (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一是在落实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和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是明确规定讯问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从2013年1月起,在报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三是实行案件集中管理,组织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普遍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实行流程监控、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开具法律文书,强化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

  (三)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18140名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七种情形”进行监督。2008年以来,共将13265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二是深化检务公开,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宣传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职能,及时公布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提高执法透明度。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网络查询和在线服务系统,保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办案工作。

  三是对于法院判决无罪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认真复查,定期开展办案质量分析,深入查找和解决自身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制定实施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侦查、审查逮捕、起诉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四)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认真贯彻人大的决定和要求。新疆、吉林、贵州、河南、安徽、甘肃、黑龙江等省级检察院就反贪污贿赂工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或条例。积极配合人大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及时反馈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反贪污贿赂工作,诚恳听取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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