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对我国法律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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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6-10-07

  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疑罪从无”是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过去“疑罪从轻”、“疑罪从缓” 的否定。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近年来,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可,疑罪从无被当做无罪推定的一部分也得以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所反映。198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可直接宣告无罪。”这一重要批复,其实质就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关于“疑罪从无”的处理观念。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关于审理刑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批复中又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条反映了无罪推定的部分内容,但是,该条并不是无罪推定的完整表述,因此,我国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还是不能完全肯定的。另外,该条也没有说应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有关联的还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该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项规定也被作为是“疑罪从无”的法律根据。其实,疑罪从无在我国目前法律中是模糊不清的,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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