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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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6-11-03

  由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引起理论界的不同看法,概括起来有“过失说”、“故意说”、“过失、间接故意并存说”或者“间接故意、过失说”三种观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由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引起理论界的不同看法,概括起来有“过失说”、“故意说”、“过失、间接故意并存说”三种观点。持“过失说”的观点认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其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对于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持“故意说”的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持“过失、间接故意并存说”的观点认为,“主观上,行为人滥用职权是故意的,但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失的,当然也不排除间接故意”。

  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同样的量刑,依据主观恶性不同应当受到不同惩罚的理论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相同,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在刑法理论界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依照逻辑推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也应当是过失。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应当以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心理态度为标准。例如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是明知的、故意的,但是对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行为造成的结果却是过失的,因此我国刑法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理论上,认定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滥用职权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也是故意的,但是对于重大损失的发生,却是其不希望看到的,其对于结果的发生也是过失,和交通肇事罪相比滥用职权罪也应当是过失犯罪。

  第三、滥用职权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为造成的结果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重大损失”,即(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2)造成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五条以及刑法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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