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此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出现上述三种情形的,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条第一款并未明确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人认为当事人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也有人认为当事人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以下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笔者认为,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对符合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无论当事人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均应当受理。但受理后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尚需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