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昆山砍人”事件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 网络
  • 刘倬
  • 2018-08-31


“昆山男子持刀砍人遭反杀”一案持续发酵现网络上关于白衣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笔者作为从事刑辩工作多年的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整个事件经过不用多说,相信大家都是看过整个视频的,直接进入主题,说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以及什么是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条的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防卫过当,在《刑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作了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刑法的规定上不难看出,正当防卫具备几个基本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采取的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也就是说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就可能转变防卫过当。以上三个条件都成就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损害”,可以使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并不必然是造成伤亡的严重后果。

那如果控制不住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怎么办?所以出现“无限防卫权”,条件更为苛刻。首先是防卫的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就是说一般的打架斗殴就算了。其次同样是“正在进行的”,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或者还没有开始,就直接行使无限防卫权是没有依据的。再次,采取的是防卫行为,是有区别于侵害行为的,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害,而不是把对方“弄翻”。三种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就可以大胆的“无限防卫”了。

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无限防卫权,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就会涉及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罪名,根据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后果适用刑法规定的罪名。比如造成对方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造成对方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等。

在实践当中,防卫过当最易发生之处是超过必要限度,即已经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但继续伤害侵害人,并造成损害后果。

回到本案,从视频中反映的情况来看,纹身男先拿刀砍白衣男,刀掉了后被白衣男捡起来追砍纹身男,最终造成纹身男死亡。笔者认为,白衣男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没有争议,但仅凭视频反映的情况,还无法确认白衣男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从视频中能反映白衣男有追砍纹身男的情况,但追砍到车后由于视频角度的问题就看不见了,因此在车后白衣男是否还有砍刺的行为现无法核实。从目前反映的情况,笔者做如下分析:

第一种情况:白衣男捡刀后砍刺的行为属行使无限防卫权,因为此时纹身男并未有制止侵害行为的表现,仍然与白衣男有身体胶着的状态。如果纹身男的死亡原因(致命伤)系在此时形成,笔者认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二种情况:白衣男捡刀反砍后,纹身男后面已经在躲闪和逃避,白衣男持续追砍直至到车后(后面是否再砍就不知情了)。如果纹身男的死亡原因(致命伤)系在追砍过程或者在车后的追砍形成,笔者认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此时纹身男已明显没有了还手的能力,其不法侵害行为已制止,再继续砍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

根据目前公布情况,笔者只能做出以上分析,具体也得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收集证据方可再作出详尽的分析。

个人看法,不足之处,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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