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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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静茹
  • 2018-08-31

在目前交易大环境当中,许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情况下,逾期货款利息如何主张是个问题那么,本文从两方面展开分析:

1、逾期货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2、逾期货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以上两点也是在庭审当中法官比较注重的两点。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不履行到期支付货款义务的,出卖人不仅可主张货款本金,还可主张相关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如果买卖合同中双方对此问题已有约定,一般债权人可直接按约定主张相关权利。可若是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甚至目前经济市场上小额的交易双方根本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只有送货单等凭证,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又应如何主张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呢?

一、逾期货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150%计算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150%的标准计算。目前司法实践中常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年利率6%计算逾期货款利息,实则是不准确的。

二、逾期货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出卖人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相关条款,在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且不能确定时,应以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支付货款时起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而在实践中,一般有下述几种情形:
1、出卖人通过律师函等书面形式催告主张货款及利息,则以买受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计算;
2、货物交付后双方就货款的结算形成欠条但未明确付款时间,如欠条的出具具有主张货款的意思表示,应以欠条出具之日为付款期限并起算逾期利息

 

3、出卖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非法院立案之日)。


综上,逾期货款的利息主张有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应注意不能与其他金钱债务,如逾期借款、逾期工程款等逾期利息的主张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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