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性质,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力?笔者认为,留置权是来源于纪委的“双规”和行政监察的“双指”,后经过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草案)》出台(2018年3月2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从法律的层面上确认了留置措施,即留置措施拥有了和《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同样的法律地位。
其次,在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律师能否会见?从目前笔者参与的案件来看,是不能会见的。
第一,《监察法(草案)》中没有律师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的任何规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律师能够会见采取留置措施的当事人,因此律师会见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当事人欠缺法律依据。
第二,如果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当事人因涉嫌犯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会见及接受委托辩护。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之规定,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直接转入刑事诉讼流程,那么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接受家属委托,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综上,在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律师是不能会见的。在这个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进行法律方案规划,法律风险评估以及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为后期案件进入下一步流程做好准备工作。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 律师
201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