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5年11月,党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郫县犀浦镇玉龙二巷89号“玉龙缘”宾馆内先后容留、介绍卖淫女性交易,2015年11月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14日,郫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党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党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党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党某系初犯、偶犯,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请求法庭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也采纳了党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党某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党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但综合考虑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点评】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党某开设旅馆,为卖淫女提供性交易场所,为其卖淫提供牵线搭桥的介绍行为。在侦查阶段就对介绍卖淫和提供场所容留这一事实予以认罪,因此本律师主要着眼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等方面作为切入点着重辩护,向法庭阐明情由,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
案件文号:(2016)川0124刑初第185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