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邓某、薛某3人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江华路某家电维修店内盗走顾某某价值人民币 1119 元的华为 P7 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 516 元的华为 3X 手机一部;在郫县安靖镇土地村*组**号某店内盗走任某价值人民币 1062 元的小米 3 手机一部;又在该某村某石膏线店内盗走杨某价值人民币 1520 元的 OPPO 手机一部,后被挡获。2016年3月,郫都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构成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邓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邓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邓某等盗窃的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请求对邓某从轻处罚,并最终使邓某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具有认罪、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律师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及时退赃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6)川0124刑初第131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