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嫌抢劫原判三年,律师介入辩护二审改判缓刑
刘 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罗春雨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22年N月,未成年人A、B、C、D、E经共谋抢劫后,相约至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进行抢劫,到达现场后先骗取被害人将门打开,然后五人先后闯进屋内,其中A把被害人摔到,B、C立即控制受害人,D、E随即进入房间内翻找财物,后在房间内床头处找到现金N仟元,抢劫得手后五人逃离现场,将抢得的现金分赃耗用。
后五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N月,被害人接受了各被告人的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一审法院认为,A、B、C、D、E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并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互相配合,不予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A、B、C、D、E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仟元。
【律师辩护】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E的法定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希望能改判缓刑,遂委托本所律师为被告人E进行二审辩护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前往一审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E,了解了案件情况,经研讨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存在以下机会:
1、本案为共同犯罪,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根据各被告人供述及在案证据反映,从犯意发起、具体实施、分赃细节等情况中,可以看出被告人E的参与程度较之其余被告人较低,所起作用较小。因此,本案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应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程度在量刑上予以区别。而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对所有被告人的量刑均为有期徒刑三年,未予进行区别。
2、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被告人E均为在校学生,且正处于成长和学习知识的黄金时期,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结合未成年犯罪的特点进行量刑。结合本案的具体量刑情节,是可以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经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改判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结语】
刑事辩护没有规律性可言,同样的案由,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就会有不同的辩护方案。
本案辩护人以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为主来进行的辩护,同时也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入手,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辩护为二审改判适用缓刑,达到了最好的辩护效果。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