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4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乐某在成都市XX酒店租赁场所用于开设赌场。2014年4月,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各式赌博机共计34台,盈利金额约110万元。2014年10月,检察院以被告人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工作
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我们参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律师了解到全部案情后,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乐某开设赌场的涉案金额,因控方查实金额为110万元,对犯罪嫌疑人乐某非常不利。后经律师会见、阅卷以及进行相应的调查发现,该110万元不足以全部认定为乐某开设赌场所得,且该金额的构成本身存在一定的瑕疵。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9个月。
律师点评
开设赌场罪的涉案金额与量刑标准相关,故律师以“降低犯罪金额”的方式作为突破口,使得被告人最终得到轻刑结果的辩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