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24克,成功辩护降档量刑
刘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2年,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在阿某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24克,经调查阿某自述该毒品系用于贩卖,后公安机关以阿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进行立案侦查,又因阿某当时怀孕,公安机关遂为阿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2023年,公安机关通知阿某到案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经该地检察机关批准,以贩卖毒品罪对阿某逮捕。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本案指控成立,阿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4克的量刑在7年以上15年以下,再结合本案的毒品数量,精准量刑在9年半。
【律师辩护】
2023年5月,阿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阿某,了解了案件情况,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关于罪名的认定问题。案涉毒品系在家中搜查,并非在交易中查获,目前在案证据中除阿某本人供述系用于贩卖外,无其他证据印证。故本律师考虑罪名系贩卖毒品抑或非法持有毒品存在争议。
2、公安机关在立案10年后再通知阿某到案,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存在争议。
3、所有案涉毒品均被查获,未有流入社会。
上述辩护观点若成立,阿某的量刑将会减档,在3年以下或者3—7年之间。
【审判结果】
经过人民法院的庭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阿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考虑到毒品未流入社会,判决被告人阿某有期徒刑5年半。
【结语】
刑事辩护没有规律性可言,同样的案由,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就会有不同的辩护方案。本案辩护人以罪名变更为主要的辩护方式,辅以自首等法定减轻、从轻的情节的量刑辩护,最终成功为委托人减轻刑罚4年,达到了最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