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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的刑罚适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 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强奸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从重处罚。

  (二)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如何处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同时构成三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如双方是恋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发生了性行为,没有强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纠正。

  3、必须是偶尔、而且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解释使用的“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是给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留有一定的空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不能适用死刑。而在未成年人强奸罪中,我们需要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强奸罪的量刑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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