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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等六类罪犯减刑假释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2

  摘要: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案将更加民主、公开,标准将更加严格规范。公开审理、社会公示、备案审查等制度都在今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有了明文的规定。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公开审理

  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具体包括: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检察院有异议的;

  5、职务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严格认定

  此次,最高法院不但严格限制了重大立功,还对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作了专门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采取了更严格的标准。对于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该罪犯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时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须减分的因素。司法解释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社会公示

  在程序规定方面,对于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不但必须要开庭审理,还必须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来出席旁听,减刑、假释裁定作出之后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要向社会公示。以前的公示一般是在服刑场所进行,这次要求向社会公示,最高法院正在搭建专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平台进行公示。裁判文书一律在官网依法公布。

  备案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提出了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要求,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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