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务犯罪是伴随着公共权力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公权力的寻租现象出现在各个领域,职务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本文拟对职务犯罪的成因、特性作一分析,对预防职务犯罪提出自己的设想。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职务犯罪的成因、特征及预防知识
职务犯罪是伴随着公共权力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公权力的寻租现象出现在各个领域,职务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本文拟对职务犯罪的成因、特性作一分析,对预防职务犯罪提出自己的设想。
职务犯罪离不开两个因素,公共权利和个人利益.当公共权利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被滥用时,就会产生腐败,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使“腐败在掌握政治权利的人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职务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公共权力寻租的存在和扩大;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尚未健全;利益失衡心理的影响和存在侥幸心理.职务犯罪存在的长期性和必然性;隐蔽性和复杂性;普遍性和群体性;危害性和腐蚀性这又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特性。
职务犯罪的预防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有组织、有计划的控制职务犯罪产生的外部条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目的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直没有准确的定义,有的国家叫“白领犯罪”,有的国家叫“身份犯罪”。意大利把职务犯罪定义为“公务人员侵害公共行政之罪”,瑞士把职务犯罪叫做“违反职务与职业之罪”,泰国则把职务犯罪称为职务犯罪,至今一渎职罪,把它分为“行政渎职罪”和“司法渎职罪”两大类。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法律研究者和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总称。“职”最初是个动词,是“记”的意思,《说文》言:“职,记微也。”后演变为名词,《孟子》有语:“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已有“职务、职责、职业”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里将“职务”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①职务的前提是有一定的职位,进而由该职位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职权和义务。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职务的人,既有处理一定事务的权力,也有必须认真使用权力的义务。综上可知,职务犯罪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法应受刑事制裁的犯罪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是伴随着公共权力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公共权力的寻租现象出现在各个领域,职务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我国加入WTO以后,急需一个良好的、法制健全的经济环境来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也就需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本文拟对职务犯罪的成因、特性作一分析,对预防职务犯罪提出自己的设想。
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离不开两个因素,公共权力和个人利益。当公共权力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被滥用时,就会产生腐败,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使“腐败在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②可见,腐败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现象,只不过程度轻重不同而已。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社会结构、价值体系等都处于重塑阶段。在这种规范不明确的背景下,拥有公共权力的官员可能发生不遵循原有的行为准则的行为。此时的职务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权力寻租的存在和扩大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主要一点就是资源的配置方式,它是靠市场而非计划来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国家行政方面的公权力将逐步退出市场,改变对经济的管理方式。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辩证的,退出的过程中也有局部范围上的扩张和加强,就是说公权力在退出的主流中也有逆向运动。国家公权力在某方面的加强同时就给权力的掌握者提供了进行寻租活动的市场。这是因为国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活动,必然造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如果能够享有这份公权力也就意味着可以获得比同样投入多得多的利润。资本投入为获取最大化的利润必然会追逐干预经济活动的公权力。公权力干预产生了租金,企业为了寻求租金向官员行贿,这样双方为了更大的利益,不断扩大租金规模,导致腐败的范围、性质越来越严重,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条件。
(二)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尚未健全
在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新的体制、机制、法制、管理制度等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现行政治体制的某些弊端也是产生腐败的原因。我国对公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制约,约束机制偏软,监督体系无力。长期以来,我们对干部的约束主要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从而达到对干部的约束。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软约束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人们很容易挣脱这种约束,而去用手中的公权力捞取货真价实的财富。
(三)利益失衡心理的影响
利益失衡心理是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和积怨的主观心理感受。这种心理感受来自于人们对利益得失的对比中的判断和评价。在对比中,如果觉得自己得到的较少,就会有不公平感产生,而这种感觉是不愉快的,消极的心理又会导致消极的行为,甚至是反社会的行为。职务犯罪的产生也有这种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政策,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些干部看到一些自由职业者靠合法经营率先致富并一掷千金,而自己收入微薄、捉襟见肘时,就心理失衡,丧失了优越感、荣誉感,总觉得自己德才学识并不比别人差,是因为机会不均等,命运不公正,才使自己与社会财富无缘。于是,“你靠能力赚钱,我靠权力致富”就成了他们的人生信条,成了他们走向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四)存在侥幸心理
职务犯罪者一般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有的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同学、老朋友、铁哥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
职务犯罪的特性
(一)职务犯罪存在的长期性和必然性
职务犯罪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有现象,尽管各国的提法不同,事实上自国家出现以来,一直存在于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有阶级、国家和商品的存在,就会有犯罪的发生。本人认为属于犯罪范畴的职务犯罪同样如此,只要有国家、商品和收入差别等因素的存在,就会有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职务犯罪的普遍性和群体性
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广泛的存在于国际社会,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的职务犯罪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从中央到农村、从执法部门到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普遍性是由商品经济、贫富差别和思想觉悟的低下等因素决定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还表明,一个地区的腐败风气或一个单位主要领导的道德品质,直接诱发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群体性的职务犯罪,譬如,厦门远华走私案。
(三)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职务犯罪与其他的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其隐蔽性和复杂性表现为:案件不易暴露、举报热情不高、部分案件证据不多(如贿赂案)、取证难度大、有些案件定性困难(如渎职类)、干扰性大。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的原因是:犯罪主体多为有一定职务的人,大多数人不敢得罪他们;犯罪主体通常有较高的智商,心理防线不易突破;侵犯的客体多为公有财物,一些人有“与己无关”的思想,不愿举报;有的案件属于高科技犯罪,证据不易获取;有的案件不仅证据少,且暴露时间晚,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有的领导和财务人员的问题,在位期间,他人不易察觉;裙带关系或“官官相护”阻挠办案;侦查部门技术落后、手段不多、措施不力。
(四)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腐蚀性
职务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社会风气和人的精神具有极强的腐蚀性。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要有: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危及国家的安全、破坏地区的稳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投资环境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职务犯罪的腐蚀性表现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人们的精力不是用来搞好本职工作,而是大搞投机钻营、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结党营私;腐蚀人的精神,使人们不是奋发进取,而是道德沦丧、社会奢靡,吃喝嫖赌、追求享乐。
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形势不容乐观,与过去相比,还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活动更加注重包装,手段日趋隐秘
随着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不断提高,越来越注意对犯罪活动的包装,精心掩盖本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有的犯罪分子敛财数百万,却故意摆出一副穷酸样,转移人们的视线,逃避监督;有的在各种场合大讲反腐败,在各种媒体上树立廉政形象,背地里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财;更有的犯罪分子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手段层出不穷。
(二)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要案越来越多
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令人触目惊心。80年代,犯罪数额上万元即为大案;90年代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已屡见不鲜,甚至上亿元的特大案件也不断出现。同时大要案发案数呈上升趋势。1993年全国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879人,2000年为2749人,8年间共有14556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查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及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等省部级领导干部6人,厅局级领导干部30多人,卷入的官员之多,级别之高,前所未有。
(三)由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一案多罪明显增多
改革开放初期,职务犯罪中以个人单独犯罪为主要特征,而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案连多案,出现所谓的“窝案”、“串案”现象。往往是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着小案;查出一案,带出一窝;查出一个,带出一串;查出下级,带出上级;查出本地,带出外地。有的案件牵涉几人、十几人乃至几十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及军政公安官员700余人,一位中央领导同志痛心地说:“远华案将是建国以来,最多的一次贪官排队受审。”
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预防,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有组织、有计划的控制职务犯罪产生的外部条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目的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针对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③同时“反腐败要逐步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④因此,在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必须做好对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的财产监督制度
在目前反腐倡廉呼声很高的情况下,各种腐败现象仍在持续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实行财产申报监督制度是预防贪污、受贿等贪利型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措施,在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实现国家权力廉洁化的国家,一般都有科学的对公职人员的个人财产进行监督的一套制度。要建立科学的财产申报监督制度,必须包括三项最基本的内容:一是明确财产申报内容,应当规定申报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二是财产申报内容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而不只是某个部门的监督;三是对不合法收入的认定和处罚,对于这一点,许多国家规定,公职人员对于自己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或者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的,即为贪污,甚至在处罚上更重些。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反而成了犯罪人员试图减轻罪责的法宝,在查处过程中犯罪人员尽量使自己“记不清、想不起来”,以逃避应有的惩罚。
(二)加强政治体制建设,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建立配套的政治体制,实现国家权力的廉政。对于廉政建设,邓小平曾指出,我国廉政建设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总结我国多年来廉政建设经验教训而得出的一条基本结论。近年来腐败新动向的出现,更证明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最重要的是立法做到周密。目前在腐败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我国的反腐举措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严,但也有一些带有口号化的嫌疑,往往是在某些类型的腐败演化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时才集中精力抓一批大案、要案,属应急性措施,但是如果到了十分严重时候所造成的损失岂不已经过大、过重?这些立法举措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在各种专项治理中,也“锻炼”了腐败分子的各种高明的犯罪手段,各式各样的职务犯罪形式和手法已超前于反腐举措。因此,廉政立法不应总是滞后于腐败的发生,而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尽可能不留下法律上的漏洞,做到项目周全,条文缜密,比如利用职务之便攫取社会无形财富等问题,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禁止。
(三)进一步增强行政行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透明度
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在干预经济建设中的寻租行为必然都是秘密进行的。执行公务的行为打着集体旗号,看似是正当的,但由于其私下里有权钱交易,用公权力满足个人私欲,还是不能公开的。因此,针对权钱交易过程具有秘密和隐蔽的特点,进一步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透明度,是预防职务犯罪有效的、必要的途径。政府行为透明化就要求公开政府的需求,明确各种商品的价格、交易程序、交易手续、成交条件,使这些事项让需求者平等的知悉。这样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具体操作的公职人员就很难为个人私利提出种种附加条件和借口。要做到政府行为透明化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竞争,竞争型的政府部门组织结构比较容易达到政府行为透明化的要求。
如果要提高政府行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透明度,还需要一些前提条件:
一是要有一套完善的会计制度,使得各种支付都有帐目可查。
西方发达国家交易中都是用支票、信用卡支付,很少用也不允许用大量现金支付。私下行贿受贿就困难得多,很难做到“你知、我知、天知”,增加了权钱交易的难度,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而我国仍然存在大量的数额巨大的现金交易,这不能不说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方便。
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制度。
政府的管理信息不能让政府人员独享,成为公职人员的私有财产,随心所欲利用政府信息中饱私囊。建立科学的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应该发布的内容、知悉范围、知悉人员等事项,对于涉及经济机密的信息任何官员不能在不应当发布的时间内随意泄露借以谋取私利。
除此之外,还应当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相当长一个时期,我们过于强调反对“物质刺激”,抹煞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正当关心与需求。这一套违反人类本性的思维方式仍然影响着一些人的思想,使他们不愿承认物质利益原则,“忘记”了人之所以为人而非神非圣,是摆脱不了物欲因素的。收入的相对较低不能不承认是导致公职人员心理不平衡并进而腐化堕落的一个原因。高薪养廉,可以使公职人员的收入与其所任职位、所担职责和对社会的贡献相适应,而不过于羡慕商人、企业家等高收入者而产生心理不平衡。同时,实行高薪养廉,也为实行严格吏治提供了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公职人员的收入相对较低,却又严格管理,往往会使人牢骚满腹,人心离散,人只有在优厚的待遇下才有可能忍受严格的约束。所以如果适当提高其收入水平,将有助于为官清廉,克服权力和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