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文旨在通过通俗易懂的表述,使金融业内外工作人员对金融职务犯罪有一个直观的、正确的了解,提高对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我国金融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献计献策。下面,请看具体内容介绍。
略论金融职务犯罪及其控制
全文旨在通过通俗易懂的表述,使金融业内外工作人员对金融职务犯罪有一个直观的、正确的了解,提高对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我国金融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献计献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命脉”,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金融业又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的特殊性使其成为违规违纪 的“重灾区”,案件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造成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金融界的声誉。究其原因,无不是不忠实履职所致,本文从职务犯罪概念引出金融职务犯罪概念,然后以岗位特征划分出5种犯罪类型,在5种犯罪类型中表述了种种金融职务犯罪的外在形式,给人一种比较清晰的感性认知。
在总结出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和特点后,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产生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继而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控制金融职务犯罪的对策。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它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金融职务犯罪却往往会给金融机构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金融风波,其甚于其它类犯罪带来的危害。因此,在金融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新形势下,如何减少金融职务犯罪的发生,以确保金融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的安全,是各类金融机构案件防范工作的重要课题。本文就金融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类型特点、成因及控制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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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类型
三、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四、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五、控制金融职务犯罪的对策
金融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金融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在职务犯罪的研究方面,刑事法学科(包括刑法学、犯罪学等)一直担当着主力军的角色,尤其是近年来研究气氛相当活跃,学术成果不断涌现,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定义:
(一)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结合刑法第93条第2款,对以上各种定义进行比较和鉴别,提出如下职务犯罪定义,即: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根据职务犯罪的定义,可以总结出金融职务犯罪的定义:金融职务犯罪指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特殊工作环境的一些有利条件,侵犯公共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它危害社会、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本文所指金融职务犯罪的范围主要指银行类机构。
金融职务犯罪的类型
银行(信用社)业务包括会计结算、出纳、储蓄、信贷、信用卡等方面,金融职务犯罪主要体现在这些业务中,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从业人员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是多种手段并用、各种行为交叉,在一种业务中使用的手段,也可能在另一种业务中使用。以下所列的犯罪类型主要是根据金融业务性质,以岗位特征划分的。
(一)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类型主要有:
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二)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有: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三)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类型有: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四)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贷是一种授信行为。银行通过贷款获取利润,维持运行,但向谁贷,怎样贷款都必须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否则构成违法犯罪,常见的犯罪类型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行贷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统的人员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以人情、关系、私利为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或以贷谋私、借贷索贿,结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用卡是银行开出的供其客户消费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透支,但必须尽快补齐款项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类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自1986年7月我国发现第一起利用电脑作案冒领储户存款以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递增,利用电脑实施犯罪渗透到结算、储蓄、信贷、出纳、信用卡等各项业务之中,其作案手段五花八门,有利用电脑伪造金融结算凭证的,有利用电脑系统偷支储户存款的、有修改电脑程序盗取库款的等等。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二是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图谋私利;三是玩忽职守,对工作马虎、敷衍塞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近年来立案查处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件,其主要特点为:
(一)新发大要案件多
近年来,银行界接二连三发生多起高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乃至几亿元以上大案要案被曝光,震惊全国,令人触目惊心,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如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诈骗案、南海华光骗贷案、“森豪公寓” 骗贷案等等。金融系统案件高发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资金风险的损失,而且影响金融的安全。
(二)涉案人员层次高
几年来,商业银行系统高级管理岗位手中掌握着人、财、物经营决策或管理大权,涉案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有上升的趋势。如有的总行、省行级别相当的高官“落马”已有多位。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
作案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内外勾结骗取贷款、以贷谋私,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包装”,帮助套取银行资金,从中非法牟利;伪造凭证支取现金予以贪污;吸收存款不入帐挪作他用;利用计算机操作技术处理之机实施犯罪;被社会人员腐蚀拉拢等共同作案等等。
(四)发案部位集中
金融机构犯罪案件越来越集中在直接与货币资金打交道的要害岗位上,如多数集中在会计、出纳、储蓄岗位、证券交易及主任(行长)等要害岗位。这些岗位直接与现金、票据、客户帐户打交道,这些人与社会接触多而广,客观上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是挪用、贪污、诈骗案件的高发部位,作案比例仍然较大。
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强烈的冲击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在西方资本主义思想、文化、道德的影响下,一些人盲目推崇西方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滋长了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腐朽的享乐观念。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中,思想迷茫,精神空虚,产生了金钱至上、自由散漫、追逐名利的观念。
2、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
金融业涉及法律法规很多,依法办事,依法经营对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健康发展尤为重要。但从实际工作来看,有不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法律素质较低,部分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反映在经营行为上为不依法办事,从而产生许多经营风险,其中部分行为转化为违法犯罪行为。
3、行为人的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
一些人忙于事务性工作,忽视了自我学习和教育,或往往随着职务的升迁,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上,逐步演变成追求享受、追求金钱、唯利是图的人,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在这种思想作用下,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变成谋私的资本,最终跌入犯罪深渊。
(二)客观原因
1、受金融业与环境的影响至深
在新旧金融体制交替的时期,新的经营方式和新业务品种的不断推出,在管理制度、监督制约上脱节,造成经营管理出现漏洞,使行为人有机可乘,心存侥幸。加之不法分子为搞到资金千方百计地研究某些人员的弱点和爱好,时时刻刻攻其不备,不择手段,投其所好,造成金融从业意志薄弱者纷纷落马。
2、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决策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金融业各级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同程度地集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于一身,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一些高管人员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导致滥用权利,走向犯罪的深渊。
3、内部控制薄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得到高速发展,但管理和监督滞后于金融体制改革进程。在业务监督方面主要通过行政性的违章检查,加上监管手段落后,以致对大量新增金融业务监管不力,甚至无法全面监管。一些行偏重于常规检查,忽视了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和财务成果合规合法及风险防范等深层次的有效监管和控制,使检查监管形式化、表面化。还有一些金融部门重效益、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使有关制度形同虚设,不照章办事,检查走过场乃至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4、在人事制度管理上存在缺陷
一是我国国有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机制,基本上没有走上市场,高层管理者完全是企业家与政治家一体化,既是银行家,又是行政管理员。国有银行行长面对行政级别激励与货币化激励会无所适从,最后导致利用手中掌握的巨大资源优势进行非法交易。二是许多基层金融机构未建立并执行异地交流制度,重要岗位轮换制度,强制休假制度和近亲属回避制度。一些金融机构、部门“一把手”在同一机构、部门的岗位一干就是十年、八年,多名直系亲属在同一机构不同岗位担任要职,为犯罪分子长期作案、合伙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
5、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薄弱
有的金融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忽视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对基层负责人、会计、出纳、信贷等管理着人、钱、物的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掌握不及时,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缺少针对性的疏导和引导,流于形式。致使工作人员头脑中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不断滋长,甚至膨胀,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6、金融机构执法、执纪力度不够
部分金融机构对违纪、违规和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对检举揭发的问题不能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中怕得罪人,或者对犯罪分子降格处理,执法、执纪不严的现象已非个别,使违纪、违规、违法人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不良倾向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从某种程度上纵容和包庇了不法分子,助长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心理。
控制金融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抓好三项教育
1、加强党性教育
从金融工作的特殊性出发,以人为本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经常不断地对广大员工尤其是高层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以及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让每一位员工都意识到自己是光荣的金融员工,要让每一位党员都时刻不忘自己是无产阶级先锋队中的一分子,时刻牢记毛泽东同志 “两个务必”的警示,以“三个代表”为指南,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含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良好的品德和高尚情操,更加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做到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乐于奉献。要将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培训教育计划,注意抓犯罪苗头、抓思想倾向。在典型案件教育中要注意分析案犯的犯罪心理和员工对教育的心理反映,提高教育效果。
3、开展法制教育
要利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利用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教育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使他们正确树立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观念,在各种业务往来中自觉排除“钱、权、情”的干扰,依法秉公办事,按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并且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人的教育,增强这些部门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从根本上防范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抓好内控建设
管理是金融业的生命。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细化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防止制度真空产生,使其“不能作案”。
1、要制定和细化岗位职责
根据现有的规章制度,以及新业务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各项规章制度,使内控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相同步,确保内控机制没有“空白点”。对现行的管理制度和规章,要建立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对岗位职责进行科学、严密的划分,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和权限、责任,从而形成银行岗位职责分明、环环相扣的内控管理运行模式。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杜绝违规经营和大要案的发生。内控制度的建立,要重点放在三道防线上:自控防线、互控防线和监控防线。“三道防线”要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在建立健全制度同时,严抓落实制度不放松,无论对管理层,还是操作层,都必须下真功夫,防止内控制度失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金融部门在制定信贷、会计、稽核、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时,要把防范风险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要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相互衔接,要针对出现的问题拾遗补缺,不断完善;要搞好权力制约,对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如大额贷款、资金拆借、外汇交易、信用担保和经济开支等,必须明确审批权限和办事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要加强稽核检查,对检查工作必须严格要求,明确责任。
3、不断增强各项管理和监督
特别是要围绕“权、钱、人”及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和程序,不断强化、细化制度约束,把所有业务和各个环节都严格置于制度的规范之下,按章办事、依法经营,形成金融系统上下讲制度、讲规范、讲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构筑防范体系
防范金融职务犯罪案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事关金融安全与经济稳定,必须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监督制度,发挥好各方面的作用,使其“不敢作案”。
1、建立严格的案件查防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班子层的作用,金融机构“一把手”和基层营业网点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明确自己的责任目标,把预防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努力营造预防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局面,不断增强各级人员责任心和事业心。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和建立健全案件防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分析本行(司)、本部门的案件防范形势和员工思想动态,积极谋划案件防范工作新举措,狠抓案件专项治理,使员工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
2、严把用人关,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人才
金融系统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因此要抓好人员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好进人关、选人关、用人关、考察关,严格选用领导干部、主管人员标准。选拔人才,不搞“裙带关系”,一律实行公开招聘,考核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对不廉洁或发现有问题的,决不能提拔使用。
3、严格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制度
一个职工或干部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关系网,出了问题也难发现,尽管上级机构经常检查监督,也难知道全面的情况。这样既不利于监督,也不利于遏制违规经营和犯罪。因此,在保证从业人员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应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所属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和岗位轮换,以达到互相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防止违规经营和犯罪现象的发生。
4、加强防范技术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务的操作早已由手工转为电脑操作,并实现了同一银行间的地区内联网,甚至是跨地区的联网。这虽然极大的提高了操作效率,但也促使金融犯罪由传统的作案方法向“智能型”转变。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在计算机中输入几个命令或执行事先准备好的作案程序,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作案的目的。针以这些情况,要加强对防范技术的研究,为打击金融系统的犯罪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5、建立健全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制度
要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预警分析,及时防范案件苗头。不但要对员工8小时以内实施管理,8小时以外的情况也要及时掌握,重点了解员工的业余爱好、社交情况、个人收入情况。特别是对一些有直接、间接与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员工,要加强教育,及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