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8012-3262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毒品辩护 > 文章详情

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与刑事审判工作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3

  摘要:下文将从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与特点以及人民法院采取的对策与措施两大方面,详细介绍关于毒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审批工作。下面,请看内容具体介绍。

  一、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与特点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05年以来,各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人民战争,遏制了毒品快速蔓延的势头,扭转了一些地方毒品危害日趋严重的状况,实现了我国禁毒斗争形势的好转。当前,我国禁毒形势总体稳定,并呈持续好转的发展势头。但是,全球毒品问题总体呈恶化趋势,阿富汗、美洲等一些敏感地区的毒品问题与国际恐怖势力、有组织暴力犯罪相互交织,成为严重威胁地区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受全球毒情恶化的大环境影响和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作用,我国禁毒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境外毒品“多头渗透”的问题仍较突出。我国毒品主要来自境外。西南境外缅北仍是对我国危害最大的毒源地,今年缅北地区罂粟种植面积小幅反弹,所产海洛因和冰毒片剂大量贩入我国。阿富汗的毒品向我国走私正从西北正面渗透转为兼从东南、西南方向航空、陆路全面渗透,贩卖路线、入境渠道、雇佣人员变化很快,境外起运点明显增多,一些内地机场正成为新的入境地。贩毒集团利用东南地区发达的立体交通、物流渠道走私毒品,广东正成为“金新月”海洛因、南美可卡因、境外大麻向我国走私的新通道。

  二是我国境内制贩毒品犯罪活动仍较突出。受巨额利润诱惑和境内外消费需求刺激,缅北以及港澳台毒贩与境内不法分子勾结制造新型毒品问题日趋严重。外籍人员在华贩毒日益成为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西非裔贩毒集团加剧向广东等地渗透,形成聚居区和贩毒网络。境内贩毒团伙重新分化组合,有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贩毒手段不断变换,除陆路、航空渠道贩运外,又利用网上交易、物流托运、邮包快递等方式贩运毒品;在组织利用孕期、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及贫困农民贩毒的同时,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贩毒有增多趋势。

  三是海洛因戒断巩固难问题仍较突出。我国海洛因成瘾人员基数大,复吸率高,海洛因仍是对我国危害最大、治理难度也最大的毒品问题。从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看,目前我国海洛因成瘾人员处于脱管失控状态的人数可观,还有一部分隐性吸毒人员始终未被发现,流散在社会上的消费群体产生的海洛因非法需求量仍然很大。这就使海洛因大量入境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四是新型毒品滥用问题仍较突出。公众对冰毒片剂、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危害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以青少年为消费主体、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新型毒品滥用问题发展较快。涉及地域不断扩大,几乎所有大中城市均已发现此问题,东北、东南等一些地区登记在册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已超过了海洛因滥用人数;大中城市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仍较突出,并从歌舞场所向洗浴中心、宾馆酒店、别墅公寓转移,成为新型毒品新的滋生蔓延的温床。

  五是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流失问题仍较突出。近年来,“金三角”、“金新月”等境外毒源地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需求不断增多,我国作为化学品生产和出口大国,防范流入制毒渠道始终面临很大压力。特别是在麻黄素等列管化学品监管力度加大后,不法分子又寻求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作为替代,日常普通用药康泰克、白加黑、滴鼻液等麻黄碱复方制剂被不法分子大批量走私到缅北等毒源地用于制造冰毒,近几年查获量激增,品种也增加到14种。为逃避监管,不法分子往往采取网上交易、伪造品名、大型集装箱藏运等手段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给检查带来较大难度。

  从审判情况来看,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涉毒数量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越来越大,大要案时有出现,涉案毒品达几百公斤的屡见不鲜。二是犯罪规模上,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很高,且呈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三是犯罪类型上,制造毒品案件不断增加,在内地制造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成为毒品犯罪新动向。四是毒品种类上,除海洛因、冰毒、“K粉”外,含有多种成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如“麻古”)不断出现,因新类型毒品获取渠道多且价格相对较低,部分地区吸食此类毒品的人员近年来上升较快,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加。五是犯罪手段上,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毒品犯罪呈高度隐秘性。同时,境外贩毒团伙加紧向我国输入毒品,并与国内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毒品犯罪的涉外案件不断增多。

  二、人民法院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毒品犯罪的上述严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了毒品犯罪案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高发势头,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仍将十分繁重。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确保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始终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为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职能,人民法院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坚持的政策。基于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必须继续坚决贯彻这项政策,特别要注重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危害更为严重、发案率更高的毒品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经复核认为达到了判处死刑标准的,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二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正确贯彻这一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关键是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同时,对那些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或者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毒品犯罪实行区别对待。这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孤立极少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是认真调研,加强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针对毒品犯罪的上述形势和特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犯罪案件多发地区的法院,认真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就部分突出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供在审判工作中参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近期出台,将促进此类案件办案质量的提高。

  四是紧密结合审判活动,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利用去年6月禁毒法施行的契机,围绕“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主题,紧紧抓住全民、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个“关键点”,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有的法院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媒体报道等形式,大力弘扬法治,震慑犯罪;有的法院深入基层,发放禁毒资料,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有的法院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工作协作关系,有组织、有系统、有目的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这些工作增强了禁毒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