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利用职务之便的内容指的是利用自己的职权而进行一些非法占有的行为,那么在这样的形式下,需要注意哪些内容的应用呢?主要的关系问题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贪污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只能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利用与职权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的某些方便条件。
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场所、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因为熟悉操作规程等方便条件,不是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具体事务并非其职权范围内,则谈不上“利用职务的便利”,当然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案例】
李某系某银行外勤人员,以高息存款为诱铒,诱使关某将其公司的500万元人民币存入本行,并约定: 当场支付高息18万元,关某留下其公司的财务印鉴和个人印鉴。后李某指使他人购买空白支票,填写500万元转帐支票,并加盖存放己处的公司财务印鉴和关某印鉴,冒充该公司人员到银行转走,挥霍殆尽。公诉机关以李某构成贪污罪起诉,理由是: 被告人李某身为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已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诱使他人将巨额资金存入银行,采用非法手段将存款转走占为已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点。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的职责是外勤,虽然能为存贷业务起一定作用。但被告人李某毕竟不负责存贷款业务,将存款转走必须经过信货员的职务行为才能实现。被告人李某将存款骗走是指使他人冒充公司工作人员实现的,只是利用其熟悉银行存贷操作规程的便利条件而为,并没有利用主管、管理存贷的便利条件,事实上,被告人李某没有利用主管、管理存贷的职权,故二审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