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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无罪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1

  摘要: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庭审判活动的时候,可以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委托律师做无罪辩护,辩护词需要逻辑严谨和内容真实。下面,本网编辑为您介绍一篇抢夺罪无罪辩护词。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X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现我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蔡某某犯有抢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案件事实方面,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了抢夺被害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

  首先,被害人吴某某并不能百分之百、确定无误地辨认出抢夺其手机的男子就是蔡某某。吴某某一共作了2次询问笔录和2次辨认,但公诉人仅提到其第1次的笔录和辨认,却不提第2次的。吴某某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清楚显示,其只看过抢夺其手机的男子两、三眼,并不能百分百确认,并解释其第1次所作的辨认,也只是大概辨认出。而当侦查人员第2次让其辨认时,吴某某在辨认照片下清楚写明“本人无法辨认”。第二,证人梁某并没有出庭,其证言未经当庭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梁某证言属实,但其并未明确指出蔡某某就是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的男子,其只是提到有三、四名男子,经常单独抢别人手机,但具体是谁参与了哪宗案件呢,梁某并不清楚。也就是说,虽然蔡某某抢过别人(如夏某)的手机,但并不意味着蔡某某也抢了吴某某的手机,梁某的证言中,不能排除抢吴某某手机的男子是其他人的可能性。第四,《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中,公诉人除上述两人的证言外,并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事实。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蔡某某有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第二,蔡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夏某手机损失,弥补过错。第三,本案涉及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第四,蔡某某三岁时父母便离婚,其自小跟爷爷长大,缺失父母关爱及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又交友不慎,才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蔡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邓XX 律师

  201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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