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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1

  摘要:未成年在心智未能够成熟,受到外界的引诱而进行了犯罪,那么在法律上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这个保护的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这个制度的建立能否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呢?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存在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记录制度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2)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这一规定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

  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惩戒之后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此次刑诉法确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这样带有积极意义的“良法”。

  (3)这一制度的订立也是符合国际公约和与国际接轨的大势所趋。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

  我国作为这两项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也有义务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律体系,建立起与国家承诺一致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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