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那么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有什么样的意义呢?下面,本编为您详细介绍。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如果在美国有 “普法”这一概念的话,那么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漫长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无罪判决,堪称一次成功的普法教育,直到今天依旧为人们所津津乐道。
当越来越多的人为 “疑罪从无”叫好时,他们也许并未真正思考过,当一个个事实上的罪犯因为 “疑罪从无”而逍遥法外时,社会和公众是否做好了承受的准备?因为,一个坚决贯彻 “疑罪从无”的司法环境,必然也会造成恶人屡屡脱罪的后果。就好像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的确谋杀了妻子及其男友,只因花大价钱请到了好律师,警方办案又有纰漏,最终使他不用承担刑责。人们抨击警方办案不周、检方指控不力,却没有人质疑陪审团的裁决。这就是 “疑罪从无”的规则。
一个事实上无罪的人被判了刑,甚至丢了性命,这样的案子当然让人揪心。
可是,当一个事实上犯了罪的人,因为 “疑罪从无”而不是其它法外因素没有受到追究,公众在揪心之余能够理解并接受,那才是 “疑罪从无”得以大行其是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