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我国相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进行了推定式的规定,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上述可推定犯罪嫌疑毒品案件,虽然对证据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应当注意就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依旧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1、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证据标准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应当具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
二是人赃俱获的案件,应当具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的起获经过。
三是毒品在特定地点单独起获的案件,应当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证明,调取特定地点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证言,并要求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四是对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
五是对有犯罪线索的物证及时查阅、送检。
六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证人证言。
七是如果存在目睹抓获、起赃过程的其他证人也应当出具证人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八是尽可能对抓获、起赃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九是如实转化技术侦查证据。技术侦查在毒品案件的线索筛查、交易与行踪监听、嫌疑人抓获等方面广泛应用。但是,将技侦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却存在问题。如将监听或特情人员举报发现的线索记述为“群众匿名举报”,将手机信号追踪记述为“尾随跟踪”。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
①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我国相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进行了推定式的规定,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上述可推定犯罪嫌疑毒品案件,虽然对证据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应当注意就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依旧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如较为常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式携带、运输毒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应当具有以照片、录像等方式证实毒品采用何种方式高度隐蔽的证据。
②无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困难的,多是不存在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一是藏匿毒品的箱子、纸盒等包装物内有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照片及起经过。
二是对直接接触毒品的包装袋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或脱落细胞进行鉴定。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
四是犯罪嫌疑人对上述情节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口供。
(3)证明毒品克数、种类、含量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根据起获毒品的不同位置、保持起获毒品时原始包装样态对毒品进行送检,出具送检流程表。
二是根据委托要求,出具委托检验鉴定书。
三是根据起获位置保持原始包装分别予以鉴定,出具毒品检验报告。对于一人涉嫌多笔多种毒品犯罪,或是多人涉嫌多起毒品犯罪案件至关重要。
(4)证明涉毒资金往来及执行财产刑应当具备的证据
由于毒品犯罪多具有金钱利益关系,且所涉及的罪名多罚金刑和没收收财产刑,故在毒品犯罪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资金情况应列入必须进行的侦查工作之一。
一是调取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所等地搜查扣押的银行卡必须到银行进行查询,如果发现可疑资金交易,应当将对方账户一并查询,以确定钱款来源及去向,深挖犯罪。
二是对于尚有余额的银行账户应当及时冻结,以便收缴赃款及今后财产刑执行。
(5)查明犯罪性质、深挖犯罪应当具备的证据
有些毒品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查获了毒品,但因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其持有毒品的目的,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往往仅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犯罪性质,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应受刑罚处罚的力度,因此抓住每一个线索开展工作是毒品犯罪侦查所必需的。
— 是犯罪嫌疑人手机。手机作为现代化普及的通信工具,也成了毒贩实施毒品犯罪必不可少的作案工具,由于手机具有其内部信息可被恢复、通信运营商管理通话记录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查阅犯罪嫌疑人手机、利用照相方式予以固定、调取犯罪嫌疑人手机通话清单、对手机进行鉴定应成为毒品犯罪案件硬性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是交通、住宿记录。有些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购毒、接毒、运毒的过程中乘坐飞机或者火车,现阶段,飞机与火车均系实名购票,查询便捷,因此调取航班记录、乘车记录可以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运行轨迹,进一步查明案件性质,也有利于深挖犯罪。
(6)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二是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上调取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三是犯罪嫌疑人曾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书面材料,除了调取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外,还应调取相应的解除、释放证明。
2.特殊毒品犯罪案件需要额外取得的证据
(1)未抓到现形的贩卖毒品案件
有些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获,而是在其住所地查获大量毒品,是否能够取到其曾有贩卖毒品行为、是否系以贩养吸人员的证据是其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一是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全面搜查,此类人员往往在贩毒时记账。特别是针对其电脑、笔记本等物品应当及时检验、查阅。二是对与其同居人员展开询问。三是查找可疑的购毒人员及时询问,固定言词证据。
(2)以快递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飞速发展,采用快递方式运毒也成了毒品犯罪分子泽的作案方式.这类案件的定罪难度主要集中在对在外省市寄运毒品的犯罪人的认定,因为与收货人往往和毒品同时被查获不同,寄运人被抓获时与毒品处于分离状态,有的甚至系在外省市被抓获,且均对寄运毒品的事实予以认。而移移送审查起诉时有罪证据往往仅有收件人对寄件人的指认这一单一且易发生变化的主观证据。
(3)乘坐客车运等运输毒品的案件
由于长途客车运输业存在运营过程中实名购票,车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长途客车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跨省运输的首选交通工具。一是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是否乘坐该长途车、何时上车、随身携带何种物品等问题,第一时间询问司机、售票员、同车旅客,并让其辨认犯罪嫌疑人.二是应当调取该长途客车的始发站、终点站和运行轨迹。
(4)走私、制造毒品案
一是应当及时扣押作案工具。
二是应当调取边防检查人员、犯罪工具提供者、房屋出租人等证人的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三是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