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廖某某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因公司拖欠我5个月的工资共计16000元,且经我多次催收未果,我遂想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行解决,从而将仓库中一些较为热销的产品悄悄拿到市场上销售,从中获取16000元现金来抵扣自己应得的工资。不料,近日我却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请问:我只是用这种方式抵扣属于自己的工资,甚至完全可以以此获取更多的现金却并没有多要,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确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你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的行为属于侵占。本罪中的侵占,包括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的确,公司拖欠你的工资属实,公司也具有支付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便享有私自利用公司产品来抵债的权利。相反,你同样应当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当、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而你自行了断,甚至偷卖公司产品所得的现金与公司所应支付你的工资相当,但这并不能改变你已经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属于公司所有的产品占为己有,并将之作为自己的财物加以变卖的事实,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另一方面,你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你之所以能够秘密窃取公司较为热销的产品,之所以能够悄悄拿到市场上销售,无疑是因为你直接利用了自己作为仓库保管员的职权。
再一方面,你所涉及的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本罪属于数额型犯罪,即只有在涉案金额上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标准时,才能给予刑事追究。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正因为你的涉案金额为16000元,超出了“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决定了你罪责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