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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毒品案件的辩护方法与经验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1

  我国刑法规定的上百种罪名,每一种罪的辩护方法都是不同的。那么,办理毒品案件的辩护方法有哪些?下文就为您介绍一下律师办理毒品案件的辩护方法与经验。

  具体的辩护。“定性+定量+情节”,毒品要素辩护三步法。把每一个与案件的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包括任何一个有危害、目的、手段还有成立某一个贩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称为要素。每一个要素把它放在大系统之内,大系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定罪系统和量刑系统两个也是不同系统,此时对每个要素进行分析和剥离,掌握了几个核心要素,可能使得我们眼前一亮,发现了我们需要找到的辩点。

  关于毒品犯罪辩护的方向性的问题。毒品犯罪中如何来掌握辩护方向,需要从宏观上考虑,如果在对案件辩护之前,没有一个整体的策略上的安排,即便微观上方法手段再精道,方法再细,如果方向没有确定下来,可能最后是无头苍蝇,谁先谁后,谁高谁低,如何从法律逻辑组合形成一个强大的一个辩护系统,在拿到案卷后首先要确定方向,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如果做无罪辩护,要围绕哪个要素进行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说没有发生犯罪行为,这个是律师的经验。面对毒品犯罪的辩护,在会见和阅卷之后,要有清楚的认识,要让它变组合型方案,从宏观上把握方向,然后在微观上掌握每个细节。

  而毒品犯罪中如何从整体的犯罪行为的把握,当下毒品犯罪已经被2014年这个中央禁毒意见所决定,毒品犯罪这一类犯罪,已经被进入到中央最高层的视野,把毒品犯罪认为是影响国家经济发展这样的一个高度上来。所以律师必须宏观上了解国家安全的战略角度来考虑。由于这样一个国家的整体上对禁毒这个形势政策的一个判断和把握,在证据标准可能会降低到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定罪,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认识不足,会导致不能做到有效辩护。

  因此辩护人仅仅提出证据不是现行规定的确实充分,审判机关可能不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加上有许多证据我们是无法看到的,比如对被告人监听的录音,这些隐藏在案件之外的一些因素或者一些证据材料,往往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侦察人员对毒品现场进行固定证据或者搜集证据的时候降低了标准。如果你提出需要和普通刑事犯罪标准一样,审判人员会认为辩护人吹毛求疵。

  我们当下的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是“三面夹击、四面包围、全面渗透”。我们国家边境线上的毒品基地在围绕着我国,南面金三角、西面金新月、北边新金三角,美洲的哥伦比亚,我们国家属于毒品大国。另外,我国为了追求GDP发展,导致大量化工产品就流向社会,由于现在科技发达,多种种类的毒品的转化比较简单合成,制毒地域不断扩大,过去大部分是从缅甸金三角地区流入国内社会,当时流入的毒品种类相对比较少,一般为海洛因,对于合成步骤是比较复杂的。现在情况则为中国制造、中国通道、中国市场,这会导致大量毒品泛滥,打击力度按“乱世用重典”方法是必然趋势,同时也影响了律师的辩护思维,要考虑通过哪种方式去动摇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这需要律师在夹缝中去寻求和探索,如果方法找对了,下一步具体操作方法上只需要从微观上入手,从而达到有效辩护,形成律师辩护系统。

  另外,现提出的司法改革中的错案追究终生制影响了法官的思维,如果律师能找到合理有效的辩点,就可能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样,审判人员也要追求一般性规则,如果提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属于刑法规定,审判人员还是要考虑辩护意见的。比如将不被麻醉精神药品所管理的原料制作成药品,其本身的成瘾性可能比真毒品还强,但是不能定罪,这是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当然我们除了对国家政策方向需要把握,对案件证据也需要整体梳理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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