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看本案中熊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形,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并如是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8日,熊某因讨要工资不成,手持铁棍将升压站格力空调外机、玻璃窗户、电动门,办公室的门等物品打烂,明知在场工作人员报警后,熊某仍然继续打砸财物直至民警赶来,带走时没有抗拒,到案后熊某也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问:熊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案情分析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从表面看本案中熊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形,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并如是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但从熊某一直持续打砸的行为看,并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的法理精神, 没有将自身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笔者认为, 本案中熊某的到案情形并非出于主动而是被动的到案。熊某作案时明知他人报案后虽没有采取阻止报案、隐藏、逃跑等行为来逃脱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 被公安人员带走时也没有抗拒,但其一直在持续自己的犯罪行为直至民警的到来, 主观上并没有主动把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的意识,而是抱有侥幸的心理,无视司法机关的权威,肆意打砸物品,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客观上没有停止犯罪行为而是持续打砸财物,与自愿投案的规定不符。当然,假若熊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便停止打在财物,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那么熊某的主观意思就被推断为是自愿被控制, 也就认为是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公诉人观点
综上所述,该案公诉人认为,熊某故意毁坏财物后虽任由他人报案,但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仍然持续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