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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有责,会扼杀言论自由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9

  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细化了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在要数这部司法解释中与我们最密切相关就离不开关于转载和搜索了,在新规中规定了自媒体转载有责和禁止“人肉搜索”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转载有责,会扼杀言论自由?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转载有责,须考虑各方面因素

  转载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问题。有的信息转载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要加了标题、中间融入自己个人观点那就有问题。

  网络信息转载的限制并不会影响表达自由,在网络中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大V”、“大咖”更需要核实信息,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或是转载的是裸照、暴力等本身就有问题的内容才会受到限制。

  在转载定责方面,应当综合考虑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二、禁止“人肉搜索”会阻碍反腐?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有禁止,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表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很多人表示这是对“人肉搜索”的约束,对网络反腐的阻碍。

  网络对于净化社会环境,提供公众反腐平台方面存在的积极意义,同时,过去网络缺少规范,网络本身既是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也是一些情绪的宣泄通道。网络空间里对于合法存在权利的保护,一定要通过秩序、通过法律途径给予合法的保护,这是必须建立和维护的过程。

  当然,第十二条当中也包含了一些例外的情况。例如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之内所出现的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认定,法院要给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你确认腐败的证据,在网络的公开平台去表达你的意见,你的表达不会因为可能涉及到对于被公布人相关的权益受到侵害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这个方面,法律会支持你的这种行为。支持的前提就是所有信息和表达均合法。”

  在网络空间里,公民首先应该知道他自身的权利是什么,知道用什么样的渠道和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知道用什么样的渠道和平台表达自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他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去监督、去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监督的权利。《规定》第十二条与六个条款提出的例外的情形,既保护又限制,让公众明确法律保护的规则,也知晓它的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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