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是否公司住所地管辖吗?
并非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是属于公司诉讼,也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适用本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出资违约责任、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等,属于给付性质的诉讼,该类诉讼虽然或多或少牵涉公司,但或者属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范畴,或者虽涉及公司法人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具有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但不涉及多项法律关系,因此可以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或裁判,所以,对于公司有关的诉讼是否由公司住所地管辖,要进行综合的判断和分析,包括纠纷是否涉及公司利益,对该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否适用公司法等。
因此,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适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