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6年1月,李某某四次为同案被指控盗窃罪的何某某和陈某某手里收购电动车,2016年1月8日,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201年4月28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提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有立功情节,请求法庭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也查明确认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李其某也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立功,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律师点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嫌疑人李某某多次收购河某某和陈某某的盗窃的赃物电动车,且在侦查阶段就对“明知”是赃物这一事实予以认罪,因此本律师主要着眼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良好且协助侦查机关抓获李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的情节,且李某某为初犯,情节轻微,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6)川0113刑初第140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