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有必要简述一下无罪推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
早在雅典共和与古罗马共和时期,无罪推定就已经萌发。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辩论时,首先由原告提出控诉意见,询问证人,举出证据。接着由被告答辩。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败诉,甚至受到某种惩罚。辩论结束后,由陪审官实行表决,按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这种具有民主精神的诉讼形式,实际上是当时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政治在诉讼中的体现。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罗马实行帝制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消失,无罪推定也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帝国后期,诉讼形式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侦查、控诉与审判的权限合而为一,由裁判官统一行使,专制主义充斥于刑事诉讼之中。这时,整个诉讼完全由裁判官一手控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举证责任也被无条件地强加到被告头上,并开始动用刑讯拷打的野蛮手段迫使被告作有罪供认。在封建专制时代的欧洲和中国,这种诉讼形式被普遍采用。近代人们对此深恶痛绝,每有论及必斥之为 “有罪推定”。
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使自己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续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传统,首次把无罪推定明确地载入《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性文件,并使之成为适用于社会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其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尔及利亚、菲律宾等)、社会主义国家(如南斯拉夫等),也都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⑴。
无罪推定在古代奴隶制民主政治中萌发,在专制政治中被彻底否定,在近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正式确立,这种肯定——否定——肯定的发展过程提示人们,必须把无罪推定放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广阔背景中,与国家制度联系在一起去认识。如果仅仅着眼于刑事诉讼的狭小范围,就无法理解这一原则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