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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背景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5

  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它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最新体现,顺应了世界法律的发展潮流趋势的法律制度,虽仍需完善和发展,但它对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更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由本网小编为您介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的背景。具体如下:

  在此次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德国、我国澳门及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德国的“暂时不予起诉”制度

  上世纪60年代,德国面对犯罪数量大幅增长,犯罪手段和形态日益复杂多样,而司法资源又日显短缺不足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的社会现状,为了解决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在刑事诉讼中开始在奉行起诉法定主义的同时兼行起诉便宜主义。

   (二)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

  “缓起诉”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只要被告所犯的罪行是除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外的其他罪行就可以适用,没有对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具体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项,检察机关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缓起诉”。

  (三)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起诉犹豫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和心理状态,犯罪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后,依法对一些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但是起诉犹豫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非常狭窄的,检察机关只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犹豫的决定。

  (四)国内立法现状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的不起诉类型达到四种,涉及的范围也愈加广泛,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种类型。其中,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都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这种情形而设的,都涉及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同之处在于,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只有一个也即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可能有两种,即起诉和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是一个暂时的决定,是需要在后续阶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从而作出终局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了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对于解决现阶段社会犯罪数量骤增,犯罪形态日趋复杂多样,司法资源日显短缺的现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及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

  从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看,我国奉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等灵活运用从轻、从重处罚,减轻、加重处罚等。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还未发育完全,很容易受到外部诱惑而步入歧途。但也正因为未成年人处在人生观道德观还未完全定型的时期,只要加以适当的引导和调整,还是可以容易的改变过来的。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更应该制定一套特定的制度以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应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区别对待。附条件不起诉介于诉与不诉之间,其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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