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正式提出和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了能够更清晰的了解新的规定,以下由本网小编为您解答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附条件不起诉概说
2012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而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是这次修改的亮点之一。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而是散见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中。这次修改新增了第五编特别程序,首次通过立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涉及十一个条文,并用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这三个条文来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系上相对独立,丰富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检察机关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加条件的不起诉决定。这些附加条件多以义务性条件为主。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并对其帮助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创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度放宽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增加的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程序、监督、撤销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则体系。如:设定有限考察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规定了监督考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规定了考察期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两种情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