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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8

  摘要: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没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呢?本网小编为您归纳如下: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新增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涉及、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进一步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督促他们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尽到更加审慎的审核义务。

  利用“明星效应”进行产品营销是商家常用的手法。事实上,这些产品往往无法达到明星在广告中宣称的效果。新“消法”实施后,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为这些虚假广告代言的明星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明星代言保健品吃后无效难索赔

  某卫视播放了一则某影视红星代言的保健品虚假广告,广告中称只要服用该保健品三个疗程就能强身健体。片中某位九旬老人坚持服用该保健品后飞步登上了六层楼。消费者王先生看了该广告后,信以为真,使用该保健品一个疗程后,却损害了自身健康,出现了原本没有的胃溃疡等病症。消费者向该保健品的生产商、经销商要求索赔,却发现他们都是皮包公司,均没能力进行赔偿,王先生只能自掏腰包花费数千元治疗。

  点评:

  代言发布虚假广告都将担责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新增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涉及、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进一步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督促他们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尽到更加审慎的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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