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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后运输、买卖的情形的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走私武器后运输、买卖是指行为人将武器走私进境后又在境内运输、买卖该武器。对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走私武器后又在境内运输该武器而没有买卖的情形。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因为境内运输行为是走私行为必然结果,二者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二是走私武器后又在境内买卖的情形。

  对此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行为人出于出售目的而走私武器而后又出售的,这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出售行为是目的行为,走私行为是方法行为,二者具有方法与目的的牵连。

  (2)行为人为自用而走私,但走私后又产生出售意图并出售的。对这种情况应数罪并罚。因为两行为之间是独立分离的关系,虽然客观上走私行为成为出售行为的方法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牵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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