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8012-3262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文章详情

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2)犯罪对象上。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不仅包括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也包括一般民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其中武器包括枪支,但又不限于枪支。(3)犯罪客观方面上。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发生在境内。因此不存在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问题。后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的行为。其特点是跨越国(边)境,只有在准走私的情况下,才在境内发生。(4)主观方面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人知道自己是跨境买卖、运输、邮寄武器、弹药,并且知道这为国家所禁止;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人知道自己仅是在境内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不是跨境交易。二者在主观认识内容上是不同的。

  实践中,二者易混淆之处是准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准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的行为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的行为。是不是客观上实施了这两种行为均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我们认为不能。准走私武器、弹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武器、弹药是走私进来的,或者明知自己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交易武器、弹药。否则,就应按照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量刑。不然,如果不问主观故意内容,一律按照走私武器、弹药罪处理,就是客观归罪。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