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案
【审理法院】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委托辩护人】
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刘倬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8日,吉某在X县X地将1克海洛因以45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6月22日,公安机关接到线报,随即在X县X地将吉某档获,从其身上搜出6.25克海洛因。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随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吉某,认真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发现公安机关的档获记录与受案登记表记载的内容有出入,其中档获记录记载为举报有人贩卖毒品,而受案登记表记载为举报有人吸毒。因此情况事关吉某是否构成自首的情节,辩护人随即会见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并在开庭时申请公安机关出庭接受质询,以确保吉某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裁判结果】
后经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某构成自首,应当进行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