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人民法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唐某经事前商量,到都江堰市崇义镇土桥菜市场门口,由唐某负责掩护,陈某将受害人余某上衣包内的现金13万元人民币扒窃,后被当场挡获。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唐某犯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唐某在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唐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促使被告人配合检察院工作,认罪悔罪;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2、被窃财物已经返还失主,未造成财产损失;3、被告人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5、被告人已缴纳罚金。综上,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但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该案当场被挡获,并未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以及唐某系初次犯罪,也积极配合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了缓刑一年的判决结果。
案件文号:(2017)川0181刑初第195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