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冒充虚假人员骗取他人转账,协助办案另一主犯黄某某完成诈骗行为,邵某某参与诈骗4次,涉案金额36000元,2016年2月,被告人邵某某被挡获。2016年6月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邵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邵某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了解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邵某某并未实际参与诈骗的行为,只是帮助主犯隐藏、掩饰犯罪所得,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针对此罪和诈骗罪做了积极的区分,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良好,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庭审阶段,由于被告人自身供述与其他被告形成相互印证,自证了对于诈骗行为的参与与认知,因此本案辩护在定罪方面未得到法庭的认可,但法庭还是综合考虑了坦白等的量刑情节。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点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邵某某只是偶然参与帮助主犯黄某某取款和套现等掩饰、隐瞒的行为,因此本律师主要着眼于辩护绍某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辩护其有坦白和认罪悔罪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了予以从轻处罚的结果。
案件文号:(2016)川0113刑初第188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