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实践操作中的辩护心得
刘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该罪名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其立法意义在于以之与寻衅滋事罪分离,以精准的打击催收非法债务类型的犯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列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排在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后,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从立法的本意以及其条文排列的结构来看,是从寻衅滋事罪中分离出催收非法债务罪,那么两罪之间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在司法实践中又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呢?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和联系。
两者从主体上、客体上均是一致的,即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侵犯的客体均为社会公共秩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中的犯意和客观表现。
首先,虽然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其动机有所区别。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动机为催收非法债务,即明知是非法债务仍去催收,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表现形式较泛,如逞强好斗、耍威风,追求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等。
其次,双方在客观表现上也存在区别,这也是区分两罪区别的重要辨识度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客观表现采取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方法,采取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法,催收非法债务。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需要注意的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恐吓、跟踪、骚扰”与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有相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进行辨别。
再次,两者的刑罚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期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鉴于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此进行法律适用呢?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其主观动机的不同,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其次,再考虑嫌疑人的客观表现。若嫌疑人的客观表现出现两者的竞合(比如恐吓他人),那么区别两者的重点在于通过判定支撑嫌疑人客观表现的动机来进行辨别,比如若是催收非法债务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若是追究精神刺激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律师辩护中的实践操作。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个人认为该案件作为辩护律师就两者区别在实践中的运用来说,可以算一个辩护很成功的案例。
D某一直从事高利放贷的“职业”,在放贷收贷过程中,存在多次纠集他人恐吓、辱骂、殴打、跟踪、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公诉机关以纠集他人多次(5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移送起诉,并建议量刑6年半。辩护人查阅卷宗后,发现公诉机关起诉的这5次寻衅滋事行为中,有2次是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还有3次仅有恐吓、骚扰的行为,故辩护人制定辩护方案为罪名变更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D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刑期2年6个月,相当于为被告人减轻刑罚4年。
(为保护被告人隐私,案例中的部分内容作了微调)
本案系典型的两个罪名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表现混同,即发生竞合的情形。作为辩护人一定要在案卷材料中找到两者之间的细节区别,予以区分,以制订出对嫌疑人更为有利的辩护方案。
以上为笔者办案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